After peaceful transition of ruling party from KMT to DPP, people can feel the polarization in society is getting worse. Most often, any dispute can quickly turns into the issue of Taiwanese vs. Chinese. The consequence of this disharmony hampered almost all progress in Taiwan. Taiwan can become strong again only if people can "Re-invent Taiwan" and work hand-in-hand for the prosperous and harmonious society.
1 comment:
** Big Eagle謝謝 Yoram 在他的部落格解釋美國籍的放棄法則. 民進黨一項以烏賊戰法來攻擊他們的政敵. 卻沒有調查其黨員的"忠誠度".
台灣人根本錯誤解讀了美國針對李慶安案的回函,美國回函只證明了以下事情:
1. 李慶安沒有主動放棄國籍的記錄,這是美國國籍法「喪失國籍篇」裡的條款之一而已,但不是喪失國籍的唯一方法。
2. 但李慶安明顯違反美國國籍法「喪失國籍篇」裡的條款之一:宣誓效忠外國政府。誓詞裏的「我發誓效忠台灣政府」,已經充分表明了條款裡強調的「Intention」,也背叛了當初宣誓效忠美國的誓言(對美國人來說違背誓言是很嚴重的事情)。但台灣人還不把這條款當回事,還故意忽略此條款,你覺得美國人寫信加上這個是廢話嗎?
陳師孟擔任副市長時,不需要宣誓,條款的「Intention」要件不成立。但是他仍有美國籍。
3. 由於1的原因,美國政府迄今還誤認李慶安還具有美國籍。
4. 根據李慶安明顯違反的美國國籍法「喪失國籍篇」條款:宣誓效忠外國政府。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確認以下事項:
a. 李慶安是否是美國非要不可的人,如果留著還有用,有用到美國政府可以不管她「背棄美國,宣誓效忠外國」的嚴重行為,李慶安可以仍保留美國籍。
b. 但是此一法條立法旨意是「懲罰那些宣誓效忠外國政府的美國公民」,而且Default的處罰就是「失去美國籍」,所以條文放在「國籍喪失」章節,90%的台灣人難道認為美國對此行為採取鼓勵態度嗎?擺著好玩嗎?違反此條的人照樣保留美國籍嗎?為什麼此條款放在「國籍喪失」章節,而不是「國籍的取得與保持」章節呢!
c. 所以美國現在正在進一步確認李慶安「失去美國籍」是否要追溯到她違反條款的那一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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