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戲拖棚
前教育部主秘莊國榮在今年初總統競選時以低級言語辱罵馬英九及馬的父親. 引起社會搶烈反感及反彈. 台灣政治大學政大在四月份就組成三人調查小組,包括兩位校內人士以及一位校外人士,政大校評會認為莊國榮在助選時,粗話辱罵馬英九父親,有損師道,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以「言行不檢有損師道,嚴重傷害校譽」為由,決定不續聘,一但決議交由教育部通過,莊國榮可能終生無法再當老師,對此莊國榮打破沉默表達不滿,他指出馬英九如同君主立憲制的皇上不可侵犯,預定七月一號到總統府前絕食反省,表示歉意。
許多政大學生聽到這樣的做法,表示都不認同,一位政大學生說,「跟總統府有什麼關係啊?」,另一位政大學生說,「我覺得他每次做事,都有點比較激進,希望他可以改善。」一位政大校友說,「之前他做的事情,不被學校認同,所以學校就把他弄掉,我覺得理所當然。」
此外,就連網路BBS討論板上,網友也是罵聲不斷,除了批評莊國榮連道歉都這麼囂張,實在很噁心,還有網友很 “kuso”,建議板主乾脆開個賭局,賭看看莊國榮能夠絕食多久時間?更有學生認為這樣的舉動有違為人師表的風範。一位政大學生說,「身為一個教授,我認為應該是行為上有一定的規範。」
Big Eagle 以前的文章就建議莊國榮的母親應該揪著他的耳朵回家, 令他跪向祖先懺悔. 向先師道歉. 誓言要以為人師表為志. 政大的決議是正確的. Big Eagle 建議政大不要更改決議. 教育部的採決由部內審議來決定是否讓不視倫理道德又傲氣的莊國榮在當老師. Big Eagle 相信既使用公投來評審也會決定不予續聘. Big Eagle 稱讚政大學生及一群網路有正義感的學生.
3 comments:
聯合報╱馬煥恩/政大學生(台北市)
我是政大學生,直到昨天之前,我始終不甚了解為何會有學長姊因為莊國榮老師的言行舉止,而以身為政大人感到丟臉。不只一次聽公行系的朋友提及莊老師在課堂上認真的表現、課餘間對於同學更是關心備至。
然而昨天莊老師的言論卻讓我深信,政大不再續聘的裁決是正確無誤的;恭請莊放下教鞭,才能遏止他對教育界造成的傷害。身為一個公行系的老師,本該對於我國憲政體制有最深入的了解,何以在媒體之前,任意扭曲事實,當作羞辱總統的工具。若然馬英九和蔣中正被列名為台灣天皇,怎可獨漏在職期間最具皇威的陳水扁?
身為高等學府的老師,言教身教同等重要,為人師表更該謹守言行一致的高標準。何以在課堂上講授行政法,旋即在鏡頭前大放厥詞地謾罵國家元首。如此表裡不一、口不擇言的言行舉止,怎能替青年學子樹立模範?
政大的決定並非秋後算帳,更不是為了討好當局者的選邊表態。莊國榮老師「以為」台灣民眾會宅心仁厚寬恕的胡言亂語,早已在教育界投下莫大的震撼彈。姑且不論其個人言論對政大形象造成的創傷,當莊老師為了政治目的出口成「髒」時,已將其身為老師的職份操守棄如敝屣。如今我看見的,只有莊國榮,政治打手。莊國 榮老師早已不復存在。
[回響/平民] 原來是講授行政法,不知該對這個老師說什麼了. 學生說得比老師好.
[迴響/快樂倒扁] 不適任就是不適任, 品行是僱主雇用的理由之一. 莊的品行不好,不適合教育. 若政大請了莊,學生不來政大, 政大沒生意.
不續聘有什麼地方錯誤?
6/23 洛杉基 說:
這個前任教育部主秘,曾經自我膨脹到目中無人,用各種性別歧視的粗話,罵盡所有的藍營人物,從市長罵到總統候選人,也修理了總統候選人的往生父親。雖然贏得 不少綠營支持者的掌聲與鮮花,甚至還得到前教育部長杜正勝與阿扁前總統的力挺,但最後竟成為壓垮綠營選情最後一根稻草。
下台後的主秘,竟然沒有從被逼下台這件事,學到「禍從口出」這個連小朋友都知道的教訓,為了政大決定不續聘這件事情,在媒體鏡頭前,繼續語出驚人。得了「鏡 頭前錯亂症」的莊前主秘,一見到攝影機鏡頭,渾然忘我,立刻又自我膨脹到牛一樣,腎上腺激素大量激增,口沫橫飛,臉部扭曲變形,讓人民無法忘懷的最牛主 秘,又回來了!
這次莊前主秘把目標鎖定已經當上總統的馬英九,把他比喻成「君主立憲天皇」,把政治大學比喻成「政治正確」大學,他自己則是被壓迫的無辜受害者。為了求取「天皇」夫妻的原諒,他準備到總統府絕食,以示「懺悔」。這件事,除了再次顯示莊主秘的自我膨脹,想用下駟對上駟的手法,把自己的位階,提高到與總統一般高,莊前主秘又再度給全國小朋友做了個最壞的教育示範
教育部將《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混作一談。政大引據《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不續聘「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本校教師;但教育部卻逕自引申認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聘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所以政大不續聘莊國榮,將使莊國榮亦不能被他校聘任,甚至連馬總統也有如此見解。但就法論法,教師法是處分現任教師,任用條例則是進聘新人,二者無必然的關聯。
政大依《教師法》不續聘莊國榮,是獨立行使行政處分;他校若依《任用條例》新聘莊國榮,亦是獨立行使行政處分。政大的處分不能拘束他校,他校亦無遵照政大標準的法律義務。然則,政大依據《教師法》不續聘莊國榮,並加註政大的處分對他校無拘束力;這只是就法論法,並無「法律效果不符」的問題。教育部有何立場在政大依《教師法》不續聘其教師時,竟強制政大須同時代全國所有學校考慮其依《任用條例》進用教師的問題,而他校又何必聽命於政大?
茲舉一例:一校將某學生退學(不是開除),難道全國學校皆不能收此學生?同理,今政大不續聘(不是解聘)莊國榮,難道教育部即應「通令」全國學校皆不可聘他?即使《教師法》與《任用條例》的法律規定有矛盾衝突之處,教育部亦應主動承當處理,豈可將燙手山芋丟給政大?教育部的錯誤立場,不啻將使學校不可依校園自治機制不續聘「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老師,豈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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