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14, 2008

「一中各表」與「同中兩體」和合

[轉載自世界日報金山論壇]
盧立人/舊金山, 6/14/2008

最近,民進黨新任主席蔡英文表示:台灣前途決議文是底線,「不能再退了」。按「台灣前途決議文」,其主要內容為:台灣,固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須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投方式決定。

前民進黨政府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也表示,馬英九曾提過「只有一中、沒有各表,就不跟對岸談」,何以馬在五二就職演說將「一中各表」與「九二共識」切割?在最近兩岸兩會的函文往返中,「一中各表」居然不見了。

可見,「一中各表」,亦即中華民國及其憲法,為民進黨所承認,而非如阿扁在位時,一再企圖「正名」、「制憲」。且中華民國現狀為主權獨立國 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而蔡英文所不斷強調的台灣主權,自亦即中華民國主權,此與吳伯雄強調:台灣主體意識,並非台獨,實無太大差異!最近國、共 兩黨主席的吳、胡會,10次談及「中華民族」,甚而未提「一中」,則台灣與大陸兩岸,確已不難找到和平共榮之道,亦即筆者三年前已提出的:「同中」「兩 體」和合論。

筆者的論點是:依大陸「反分裂國家法」(以下簡稱「該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可見該法視台灣為「對等實體」,互不隸屬,與「台灣前途決議文」,並無不能包容之處!

該法既稱: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則中華民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的「中」字,並無二致,在「同中」兩體(台灣和大陸)的現況下,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不僅有背大陸主張的「一中各表」原則,且更有違「反分裂國家法」之規定。

又依該法第三條:「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問題」。從而民國36年(1947年)基於國共兩黨所簽「雙十協議」為基礎而草擬頒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大陸更不應無視其存在。

何況該法第七條規定:「國家主張透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既云平等,即無高與低、上與下、中央與地方之分,則「兩岸」為對 等的實體,互不隸屬,此與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前」,所訂「兩岸關係條例」,立意相同,與「台灣前途決議文」,亦無衝突。且聯合國憲章中,中華民國為聯合 國之創始會員國,定有明文,且相關常任理事國等條文,迄今20086月,毫無變更,乃不爭之事實。目前席次雖由大陸代表,或可謂「兄去弟即」!

「台灣前途決議文」所稱: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都須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投方式決定。在「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原則下,台灣亦即中華民國獨立現狀的更動,都須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投方式決定的主張,自可經由兩岸協商及談判而實現。

因之,綜合民進黨,以及國、共兩黨等近來之言論及主張,並參照「台灣關係法」及「聯合國憲章」等文件,即宜以筆者所提之「同中」、「兩體」 的和平、合作,取代大陸「一個中國」、「一國兩制」的口號,雖或稍有區異,然各方均略退讓,卻可同時跨出一大步,當能開啟兩岸新局,既符台灣包括民進黨在 內之民意,亦與兩岸利害有關國家,對台海所持之策略相當,馬總統就職演說的期盼,一蹴可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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