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10, 2009

"忠誠標準" - 司法公平, 藍綠一致!

** [上圖轉載自MyKey部落格]

所以諸位委員們請一起查詢政府職員的"忠誠". 有位劉寬平"大使"不也是美國人嗎? 其他的"兩腳搭兩隻船"的半台灣人也該都揪出來先"扁一扁"後由公職甩掉哦!

1 comment:

Big Eagle said...

** Big Eagle謝謝 Yoram 在他的部落格解釋美國籍的放棄法則. 民進黨一項以烏賊戰法來攻擊他們的政敵. 卻沒有調查其黨員的"忠誠度".

台灣人根本錯誤解讀了美國針對李慶安案的回函,美國回函只證明了以下事情:

1. 李慶安沒有主動放棄國籍的記錄,這是美國國籍法「喪失國籍篇」裡的條款之一而已,但不是喪失國籍的唯一方法。

2. 但李慶安明顯違反美國國籍法「喪失國籍篇」裡的條款之一:宣誓效忠外國政府。誓詞裏的「我發誓效忠台灣政府」,已經充分表明了條款裡強調的「Intention」,也背叛了當初宣誓效忠美國的誓言(對美國人來說違背誓言是很嚴重的事情)。但台灣人還不把這條款當回事,還故意忽略此條款,你覺得美國人寫信加上這個是廢話嗎?

陳師孟擔任副市長時,不需要宣誓,條款的「Intention」要件不成立。但是他仍有美國籍。

3. 由於1的原因,美國政府迄今還誤認李慶安還具有美國籍。

4. 根據李慶安明顯違反的美國國籍法「喪失國籍篇」條款:宣誓效忠外國政府。所以我們必須進一步確認以下事項:

a. 李慶安是否是美國非要不可的人,如果留著還有用,有用到美國政府可以不管她「背棄美國,宣誓效忠外國」的嚴重行為,李慶安可以仍保留美國籍。

b. 但是此一法條立法旨意是「懲罰那些宣誓效忠外國政府的美國公民」,而且Default的處罰就是「失去美國籍」,所以條文放在「國籍喪失」章節,90%的台灣人難道認為美國對此行為採取鼓勵態度嗎?擺著好玩嗎?違反此條的人照樣保留美國籍嗎?為什麼此條款放在「國籍喪失」章節,而不是「國籍的取得與保持」章節呢!

c. 所以美國現在正在進一步確認李慶安「失去美國籍」是否要追溯到她違反條款的那一刻起。